问:我在西班牙已有三年时间,想申请西班牙国籍,可以吗?另外,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听说西班牙有些法律规定,允许一些特殊情况人士申请国籍,请问是哪一些情况?还有,想要申请国籍,需要哪些材料?
近日,报社接连收到一些读者来信,咨询有关申请西班牙国籍的事宜。
我们就此事寻访了ABOGLAV律师事务所的CARLOS律师。以下是针对大多数读者提出的问题的回答。
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提出法律方面的问题,我们会陆续登出。如有疏漏,请原谅!
答:西班牙国籍可以通过在西的合法居留获得,外国公民在西合法居住时间,根据一般的规定是十年。但是也有一些特定的例外要求少一点的时间:
--- 政治庇护: 5 年
--- 原国籍是拉丁美洲国家、安道儿、菲律宾、赤道几内亚、葡萄牙的居民以及塞法尔第尔人种(SEFARDIES):2年
--- 在西班牙出生或和西班牙籍公民结婚:1年
--- 不在西班牙出生,但其父或母是西班牙籍:1年
--- 根据西班牙宪法在连续两年内是合法的监护人、守护人或被领养的公民:1 年
--- 配偶为西班牙籍但已经去世,去世前没有离婚:1年
申请入籍要将书面申请提交到司法部,同时还有出示所在地民事部门派发的申请表以及以下文件:
--- 出生证明(翻译以及认证)
--- 来源国的无犯罪证明(翻译以及认证)
--- 在西的无犯罪证明
--- 户籍登记
--- 在西合法居留时间
--- 如果和西班牙本国公民结婚的话,出示西民事部门的结婚证明以及配偶的出生证明
进口贸易管理
(一)关税政策与管理
该制度的管理分为两种形式:自主管理和协议管理。
自主管理:是欧盟为贯彻对外贸易政策,通过调节商品进口的优惠税率而单方面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,自主管理有普惠制待遇、关税配额管理以及数量限制等形式。
协议管理:是指欧盟通过与第三国谈判达成协议,给予对方出口产品特殊的优惠待遇,而一般不要求对方给欧盟以同等的优惠条件。
在此需要说明的是,最惠国待遇与协议管理的做法有所不同,前者是欧盟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的原则,给予那些与其达成有关协议的第三国和关贸总协定成员国(现为世贸组织成员国)的一种关税互惠待遇,称作最惠国税率。
另外,欧盟还有自主税率,是欧盟单方面制度的一种关税措施。自主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,一般很少执行。
(二)普惠制
欧盟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有两条: 一是某产品如果在受惠国“完全获得”(指产品及原材料全部在受惠国生产或开采等),就可认为是原产于受惠国的产品并享受普惠制待遇;二是某产品如果并非在受惠国“完全获得”,但在受惠国经过“充分加工”并从受惠国直接运至欧盟,那么也可认为是原产于受惠国的产品并享受普惠制待遇。区别某产品是否经过“充分加工”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该产品的海关税则号是否因加工而加以改变。如海关税则号改变,欧盟即会认为产品已经过“充分加工”。
新的普惠制方案对针织品等部分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调整。
(三)共同进口制度
1994年2月8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《关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共同进口制度》(94/519),并宣布取消欧盟各成员国对世界其它国家实行的总计4000多种税号商品的进口配额,但唯独保留对中国7大类产品(后削减为3大类)以及丝麻制品实行数量限制。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:
首先,欧盟将非市场经济国家重新划分,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范围缩小到中国、阿尔巴尼亚、越南、朝鲜、蒙古、俄罗斯以及其它独联体国家。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和经济上的需要,欧盟将中东欧大部分国家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,并先后与这些国家签订了联系国协议,使其对欧盟出口可以享有很多优惠。
其次,实现了欧盟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,强化了配额管理。取消了各成员国的配额,改为欧盟的统一配额。